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附則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37條
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之土地使用人,應按原核准事業計畫之 行業別使用;如須變更原核准之行業別使用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 章第二節規定,向原核准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未經核准逕行變更 行業別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採取措施,令其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