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31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 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 饋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