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8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 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