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6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