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 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 ,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 )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 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