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4條
申請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 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 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 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說明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