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3條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 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 業園區之機關網站。

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 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受理機關。

三、變更規劃事由。

四、變更基地範圍。

五、變更規劃用地前後之用途。

六、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期間。

七、其他重要事項。

利害關係人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說明其利害關係及意見,並記明 姓名、地址,向受理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