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 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 意見,供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