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1條
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 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形,得申 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