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 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