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9條
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

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

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

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

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興闢之公共設施 及綠帶之土地取得、設置與管理維護計畫。

六、細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內部佈置、交通及停車規劃, 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圖。

七、變更規劃之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 觀、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 。

八、財務計畫,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

九、預計開發進度,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表。

十、預期效益,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