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8條
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 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 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 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 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 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 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