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 、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