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5條
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 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 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