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4條
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 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 更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