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3條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 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

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 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