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2條
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

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 業園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申請基地座落產業園區之邊緣,基地四周不得超過兩面與工廠相毗鄰 ;毗鄰工廠部分,須自行留設五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並不得計 入基地之空地計算。

四、社區內規劃之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且必須留設至少單邊二公尺 以上之人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