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 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