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總則 (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 甄選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