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船舶停泊及停航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3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 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