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船舶停泊及停航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 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 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