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船舶入出港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27條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 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 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