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 99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 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