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106 年 11 月 03 日)
第6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 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 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 十一度者。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 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 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 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 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 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不在此限。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 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