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106 年 11 月 0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氧化性液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