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106 年 11 月 03 日)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