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5條
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售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

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