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短期出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1條
產業園區內之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得以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短期 承租同一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建築物:

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

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

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成品或機械設備。

四、其他臨時使用。

前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