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0條
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 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