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出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售 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