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租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27條
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 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