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購人之標售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 得辦理決標。

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 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 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