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2條
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 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