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1條
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售資格及條件。

五、標售程序。

六、價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