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標售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 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