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5條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以上人員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 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部工業局提 出再申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 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 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年終(另予)考核列丁等者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在 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