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3條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 ,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