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 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 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 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 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