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0條
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 上限辦理。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參據 ,其比率規定如下,並依前項比率上限酌予增減: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