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5條
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 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