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8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部工業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 領有三分之一數額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 復職時補辦年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