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7條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 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 年終考核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