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5條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