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4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