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4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