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2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