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1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

六、其他經本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