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考核獎懲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0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