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4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 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二十二個薪級,以第二十二級為最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