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3條
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 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術員、二 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

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