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聘僱及解聘僱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6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